28365365com吧章程

序  言

 

       28365365com吧(以下简称学校)源于1907年清政府成立的京师初等工业学堂,1933年更名为北平市市立高级职业学校,1936年增设土木工程科,后更名为北平市市立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北京市市立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北京市市立工业学校、北京市土木建筑工程学校,1958年升格为本科院校并更名为北京建筑工程学院,2013年4月12日获教育部批准更名为28365365com吧,2015年10月,学校成为北京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建高校。

       学校1982年被确定为国家首批学士学位授予高校,1986年获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02年被确定为“北京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人才培养基地和科技服务基地”。2011年被确定为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2012年“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技术”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2014年获批设立“建筑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16年学校“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获批“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法定中文名称:28365365com吧,简称:北建大。英文译名: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缩写为BUCEA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学校另设有大兴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任命校级领导;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发展需要,自主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研究生、本科生、成人教育学生。

      (四)根据社会需求及自身情况,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

      (五)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留学生教育。

      (八)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聘任、管理教职员工,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九)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十二)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

      (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四)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持学校稳定。

      (六)依法保护学校财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创新领校、特色兴校、信息助校、开放办校的发展战略,坚持“立足北京,面向全国,依托建筑业,服务城市化”的办学定位,办学类型实现由教学型大学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变,努力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具有鲜明建筑特色的高水平、开放式、创新型大学。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服务于国家特别是北京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领域的人才培养,致力于培养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底蕴,具备科学基础、人文素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复合应用型创新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九条  学校从国家特别是北京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科学的学科专业设置和发展规划,建设具有鲜明建筑特色,工、管、理、法、艺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学科体系。

       第十条  学校坚持把质量作为发展的生命线,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构建富有自身特色的建筑行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科技兴校战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坚持产学研结合,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人才培养,推动科技进步,服务行业发展,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并结合学校自身实际,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保证招生规模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协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学校党委工作,履行召集并主持党委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等重要会议、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等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成员由党委常委组成;非常委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邀请党代会代表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具体会议内容确定。

       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调查和处理学校各级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学校举办者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三)拟定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法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相关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和团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事项和措施,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助理等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工会常务副主席、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邀请教代会代表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校长根据具体会议内容确定。

       校长办公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学术不端等有关学术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学校相关领导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处理学位争议及其他学位相关事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党委书记向党代会和党代表年度会议报告党委工作;校长向教代会报告行政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及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直属机构,各自根据学校的授权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层单位。学院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就学院的各方面工作对学校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审议和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成员由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根据议题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学校规定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学院行政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加强二级教代会和工会建设,加强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对教职员工分别实行相应聘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管理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了解学校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照相关法规,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获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批评和抵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低聘、高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师应当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依法建立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学历教育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

       第四十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各类奖励和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等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励和资助项目。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运动、文艺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或者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引社会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合理配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益;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财务行为。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及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学校教育基金会是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增加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育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

       校友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校训、校风、大学精神、校徽。

       办学理念:立德树人、开放创新。

       校训:实事求是、精益求精。

       校风: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大学精神:爱国奉献、坚毅笃行、诚信朴实、敢为人先。

       校徽: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以紫色为标准色;外环上方是欧阳中石先生书写的中文校名,外环下方是大写的英文校名,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内环为抽取的中国传统建筑细部纹样,中间为建于20世纪50年代、被列为北京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学校西城校区实验5号楼的图案标志,辅以1936年标记,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展现出学校的悠久历史、建筑文化和办学特色。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暨校友返校日为每年10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和教育部备案。本章程的补充、修改采用同样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章程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章程执行的机构。章程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聘任。章程监督委员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学校发布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